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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填报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计表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8-24 生效日期: 1989-08-24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8〕5号《关于填报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计表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填报口径不一。为了确保统计质量,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指标口径的说明 
  (1)4、5、6号表中的“收、支”各栏指标,均按本期实际发生数填列,不含应发生而未发生数。表4中实行差额缴拨的,按全额发生数填列。 
  (2)表4第9栏、表5第10栏“管理费”,指按规定从本期的固定职工统筹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总额。 
  (3)表5第9栏“各项补贴”与表4第8栏的“各项补贴”同。 
  (4)表4第11栏、表5第12栏的“期末结余数”,分别指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数。 
  (5)表5“收入”各栏中,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因调动等原因转入的基金;转出的基金填入第11栏“其他”栏中。 
  (6)表6第1、2栏,机构编制人数,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经当地编委批准的编制人数;实有人数是指实际从事统筹工作的人数(包括借调、聘用人员)。 
  (7)表6第4栏管理费收入“合计”,指从固定职工统筹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中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以及由其他途径(如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等)取得的管理费之和。 
  (8)表7中“应参加统筹职工人数”和“应参加统筹离退休人数”,均指在当地政府规定的统筹范围内应参加统筹的职工人数及离退休人数。 
  (9)表8中“应参加统筹的企业数”是指在当地政府规定的统筹范围内应参加统筹的企业(包括已列入统筹范围的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经我部批准实行按系统统筹的企业。 
  (10)表8第5栏中“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指已参加统筹的固定职工,在本年度内参加统筹期间的工资总额。 
  (11)表8第6栏“统筹基金相当于工资总额的%”,指本年度提取的统筹基金总额相当于同期参加统筹的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不是指各地统筹办法中规定的提取比例。 
  (12)表8第7栏“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指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年度交费期间的工资总额。 
  二、关于报表的填报要求 
  (1)严格按照我部要求的时间上报统计报表。具体要求为季报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二十五日以前寄出,年报于次年第二个月的二十五日以前寄出。 
  (2)报表中的计量单位要按照《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项指标要填写清楚,计算要准确无误,认真核实,没有发生额的用“—”表示。 
  (4)报表填制完毕后,要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对重要情况应作文字说明。 
  (5)填报单位制表人应签章,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加盖公章。 
  (6)统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7)城镇集体企业已实行统筹的地区,基金收支情况可参照本表式样单独制表上报(如果全民集体企业基金合在一起统筹的,要分别立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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