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两岸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 2002-05-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提高上海综合竞争力的一项世纪性工程。为了正确处理好近期和远期、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切实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打造好这一“世纪精品”,实现沿江土地效益最大化,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浦江两岸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黄浦江两岸作为上海重要的功能与景观区域,其南浦大桥、杨浦大桥之间的区域,和向北、向南延伸的区域,是黄浦江两岸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一轮黄浦江两岸规划编制范围要向北、向南延伸,形成北至吴淞口的北延伸段、南至徐浦大桥的南延伸段,与原规划区域共同构成新一轮黄浦江两岸规划核心区。在核心区以外,将划定必要的协调区,为黄浦江两岸有序开发建设打下基础。 
  二、在黄浦江两岸规划核心区红线范围内,要加速已确定项目的建设,慎重启动新建项目,以确保重点。地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办理规划管理手续;协议和招投标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市房地资源局办理土地管理手续;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前,需征询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三、在黄浦江两岸规划协调区红线范围内,要严格规划并加强土地管理。地区规划要与黄浦江两岸规划相协调,有矛盾的应服从黄浦江两岸规划,并作相应调整。非市批建设项目报市规划局审核;协议和招投标项目的建设用地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规划和项目审批前,需征询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四、在黄浦江两岸规划北延伸段、南延伸段红线范围内,先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规划,征询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后报送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在该规划制定前,暂缓审批新建项目。 
  附件:黄浦江两岸规划核心区的北延伸段、中心段、南延伸段和协调区范围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黄浦江两岸规划核心区的北延伸段中心段、南延伸段和协调区范围 
 
  北延伸段:吴淞口—宝杨路—淞宝路—逸仙路—军工路—五洲大道—浦东北路—江海路 共27.3平方公里 
  中心段:五洲大道—军工路—杨树浦路—东大名路—中山东路—中山南路—内环线—卢浦大桥—浦东南路—浦东大道—浦东北路 共22.6平方公里 
  南延伸段:卢浦大桥—内环线—宛平南路—石龙路—龙吴路—外环线(徐浦大桥)—济阳路 共16.7平方公里 
  协调区:军工路—平凉路—通北路—榆林路—大连路—东长治路—虹口港—汉阳路—吴淞路—天潼路—四川中路—金陵东路—中山东路—东大名路—杨树浦路—东门路—中华路—海潮路—斜土路—鲁班路—中山南路 共66.6平方公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