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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9-16 生效日期: 1992-12-27
发布部门: 吉布提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翻译一名,共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话、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水电费、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安全,吉方应配备一名保安人员,并负担其一切费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杨永瑞 穆明·巴敦·法拉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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