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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3]5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既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同时又是促进劳动者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结合全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与全日制用工相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3.2元,二类2.8元,三类2.4元,四类2.0元。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略)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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