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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4 生效日期: 2003-09-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3]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主要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录取;到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户口、档案两年内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两年后转入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其中,任教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2、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事业单位吸收急需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如果单位满编,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市、县、乡(镇)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新增人员,要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3、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地(市)就业,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在进人指标、户口指标和学历要求等方面作出限制的地方,应一律取消限制政策。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合同)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4.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经本人要求可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两年后,应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期间,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应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应届毕业生开办的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实体,各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扶持。 
  6、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二、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服务体系 
  7、培育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形成以高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核心的服务体系。高等学校要建立固定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场地,开展常年就业服务。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录(聘)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要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地区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要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8、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指导要贯穿大学生学习全过程中,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做到有教材、有学时、有学分。要给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指导、就业信息咨询、就业心理指导和择业技能培训。对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高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进行登记,继续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办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要主动、及时提供需求信息。建立需求信息登记制度,逐步实现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信息网络与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联通。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9、把毕业生思想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高校在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对毕业生存在的就业观念陈旧、基层意识薄弱等问题,要有针对性地给予教育和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艰苦地方、面向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 
  三、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10、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学校结构布局、质量评估、经费使用与就业工作的统筹力度。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高校,要根据情况减少其招生计划,并相应减少其教育经费的投入,直至停止招生。将学校的招生计划、高校质量评估、高校学位点的设置同就业状况挂钩,以促进和推动高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 
  11、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对人才综合素质、知识结构的需求,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避免结构性的就业困难。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适应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和改造传统的专业和课程。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以促进学生就业。 
  12、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把推进职业技术教育与做好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使高职高专学生在取得高校学历文凭的同时,通过职业技术培训获取其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提高其适应社会、适应职业的综合能力。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事部门要共同制订实施办法。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13、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县域经济、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措施抓紧抓好。各市、州、县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本地毕业生就业政策,创造良好就业环境。高等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纳入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州和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经费、人员、场地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14、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省教育厅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要公布各市、州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要特别重视优秀毕业生、女生、少数民族学生、农民家庭出身的毕业生就业单位的落实,以此带动学校就业率的总体提高。 
  15、加强督促检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省有关部门要联合组成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小组,检查各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毕业生到岗情况,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经费、场地的落实情况。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设置障碍或有令不行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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