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罚款额度具体应用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2 生效日期: 1997-07-2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 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造成所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环境恶化、秩序混乱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此罚款额度和幅度的具体应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市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和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授权,作如下解释:(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确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