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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2 生效日期: 2000-08-22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纪发〔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按照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据《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正在制定具体规定并将陆续印发本系统,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纪委。这些具体规定不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也适用于地方对口部门的厅(局)级领导干部以及省、地(市)党委、政府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干部。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个人从事中央有关部门具体界定的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抓好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登记、清理的基础上,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其组织处理。对今年集中清理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一律以违纪论处。 
  整个清理纠正工作要于2000年10月底之前完成,11月15日之前向中央纪委报送清理纠正工作情况。 
 
 

中共中央纪委 
20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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