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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1 生效日期: 2003-09-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3]169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 
 
  为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充分调动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现“事权清晰、责权对等、重心下移、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权关系,制定本方案。 
  一、事权划分的范围 
  本方案所指安全监管部门事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加以明确的有关事权。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执法权、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权、安全生产审批审核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发证权五大部分。对本方案未列事项按规定职责执行。 
  二、事权划分的内容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权 
  1.组织调研和起草、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对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执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3.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4.负责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做好全市应当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一次死亡3至5人或者重伤10至29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一次死亡6至9人或者重伤30至49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6.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7.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包括制定培训工作计划,确定培训教材、大纲和各类考核试题,统一培训师资等。 
  8.依据核定的培训机构和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情况,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等各类安全资格证书。 
  9.依据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对全市社会办学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 
  10.负责对全市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教学和考评工作的教师及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及资格认定。 
  (二)区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权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 
  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和加油站(含水上加油站、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4.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核发《矿山安全准采证》。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当由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当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一次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1至9人的,由区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审批结案;一次死亡3至5人或者重伤10至29人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6.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初级安全主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7.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复审)、初级安全主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核发有关证书。 
  8.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学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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