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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情况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6 生效日期: 2003-09-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监发[2003]15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相关培训、鉴定和职业介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积极推进我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2号)精神,按照我局下发的《北京市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通知)要求,在8、9两个月各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现决定于10月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对部分服务类和机械加工类有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情况的专项劳动监察执法大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工种及范围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专项治理通知》的有关要求,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职业工种是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车工、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10个职业。涉及上述10个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及用人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重点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有关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规定工种职业资格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 
  (二)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从事职业培训、鉴定和职业介绍服务中落实上述10个职业工种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 
  三、检查步骤 
  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在各有关单位前一阶段自查的基础上,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培训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地区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与职业技能培训处联合组成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对有关区、县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四、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执法大检查是我市专项大规模对职业规定工种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此项工作对进一步推动我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认识上和组织领导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劳动监察执法机构和培训部门要加强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将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及有关用人单位是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4个关键环节,缺少哪一个环节都会使职业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和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受到影响。因此,各区、县对上述4类单位的执法在检查的范围上既要面上保持一定的比例又要坚持突出重点。 
  (三)从严执法。在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中,各区、县要严格按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33号)、《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135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各有关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和处罚。 
  (四)搞好宣传。各区、县要针对这次开展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搞好相应的宣传造势工作。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宣传画、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专项执法大检查的社会影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监察机构要在11月3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报送一次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的进展情况的报表,在12月5日前报送汇总统计报表及总结。每月报送专题文字信息不得少于3篇。 
  附件: 
  1、规定工种持证上岗专项监察统计表(一)(略) 
  2、规定工种持证上岗专项监察统计汇总表(二)(略) 
  3、职业培训、鉴定、职业介绍机构情况检查表(三)(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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