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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购房预定金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0 生效日期: 1997-03-20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199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推动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纪要》(辽房改字[1996]12号)关于“在全省推广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行购房预定金的做法”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实行购房预定金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凡在1997年4月1日前未购买公有住房的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小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按规定标准交纳购房预定金。 
  (二)企业单位的一般干部和工人也要积极按规定标准交纳购房预定金。 
  (三)离退休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可自愿交纳购房预定金。 
  (四)凡租住军队、石油、铁路、邮电、电业等单位住房的职工可参照实行。租住按房改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房的职工和已参加集资建房、实行有偿动迁的职工可不交纳购房预定金。 
  (五)副省级以上干部,按省政府规定,暂不实行。 
  二、交纳标准和时限 
  (一)购房预定金交纳标准按照住房户型和面积分别为: 
  单室户5,000元,建筑面积超过55m2(含)按双室户标准交纳; 
  双室户8,000元,建筑面积超过75m2(含)按叁室户标准交纳; 
  叁室户12,000元,建筑面积超过121m2(含)按四室户标准交纳; 
  四室户15,000元,建筑面积超过141m2(含)按20,000元标准交纳。 
  (二)同一家庭多名职工的,由一名职工交纳购房预定金。 
  (三)交纳购房预定金时间:1997年4月1日至1997年5月15日止。 
  三、有关政策 
  (一)购房预定金是职工参加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的首期付款。职工交纳购房预定金后于次月起停交租金,按规定交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费。 
  (二)交付预定金和已参加集资建房、实行有偿动迁的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前,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按房改成本价补齐购房余款(指实际应付购房款扣除购房预定金的差额),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职工在限定时间内按要求交齐购房余款的,不受我市调整售房价格和政策影响,享受1996年售房有关优惠政策。职工购房余款在1998年底前未付清的,从1999年1月起按当年租金标准起租。 
  (三)已认购住房债券的职工在补足购房余款、办理个人住房产权后,凭《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债券认购单”和“住房债券”,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兑付住房债券。 
  (四)职工补交购房余款时,可按《鞍山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低押贷款试行办法》(鞍房改办发[1996]21号)的规定,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房专项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利率按房改政策性贷款规定执行。 
  (五)职工有两处住房,在住房限额标准内可分别按规定交纳购房预定金。 
  (六)交纳购房预定金并办理完购房手续的职工再调整住房的,按市政府《关于不再实行无偿分配住房的通知》(鞍政办发[1996]44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交纳购房预定金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通知》(鞍政办发[1996]42号)执行。房屋管理单位发生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的费用,按市政府《鞍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鞍政发[1996]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房屋产权单位对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职工的住房停收房租,同时向市房改办申报出售公房方案并组织实施。除有关规定的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 
  (九)今年将适时提高租金标准,公布新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政策,并适当减少有关折扣。 
  四、购房预定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鞍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购房预定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统一办理各单位购房预定金缴存款手续。购房预定金由各部门和单位组织收缴,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按鞍政发[1996]24号文件有关售房回收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执行。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直管房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的资金连同增值部分,专户存储,按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三)各自管房单位对于租住本单位产权住房的内部职工可参照实行购房预定金办法,所收资金必须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所有权不变,仍用于单位住房建设、维修和房改,严禁挪作他用。 
  (四)职工凭公有住房租赁证,在本单位办理购房预定金交款手续,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五)各单位收缴职工购房预定金时,要详细填写“购房预定金汇缴清册”、“购房预定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交存手续,领取“购房预定金证明卡”。 
  五、购房预定金转为购房款、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的程序 
  (一)职工个人交纳购房预定金后,持购房预定金证明卡、交付预定金收据、公有住房租赁证到房屋产权单位和市房改售房联合办公室办理购房申请和审批手续。 
  (二)职工持批准的购房审批表按房改成本价补齐购房余款,即可办理个人产权。 
  (三)房屋产权单位交付购房预定金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到市房改售房联合办公室办理购房预定金转帐手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预定金转入单位售房款专户。 
  六、具体要求 
  (一)实行购房预定金办法是盘活住房存量,加快房改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机关带头参与房改的重要体现。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积极宣传、周密组织,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交纳购房预定金,并组织好职工交纳购房预定金和购买公有住房,保证购房预定金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不再实行无偿分配住房的通知》规定,取消无偿分配住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新购、新建住房和腾退旧住房都要实行有偿分配,确保住房新制度、新机制全面运行。 
  (三)各房屋产权单位要继续加大售房工作力度,抓紧进行产权界定、售房审批、工龄认证、房价计算等项工作,使交购房预定金的职工能及时办理购房手续。 
  (四)有关部门要对购房预定金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或挪用购房预定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五)市房改部门要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深入各单位进行政策指导和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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