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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合作建房给予积极扶持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2 生效日期: 1995-11-02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1995]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通国组建住宅合作社为依托,采用个人投资为主,国家政策扶持,单位适当资助的办法,合作进行的公益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事业。合作建房充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有利于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安居工程"的实施步伐。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合作建房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对合作建房给予积极扶持和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合作建房的对象限于中低收入水平,人均居住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并已参加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城镇居民和职工。 
  二、对合作建房实行计划管理,建设规模按不超过年度住宅建设计划面积的5%控制。合作建房由市房地局具体组织,市房地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审批住宅合作社,分解下达具体的项目计划,审批情况要报送市人民政府及规划、土地局备案。市规划、土地局负责合作建房的用地规划、建筑审批。 
  三、合作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充分利用原生活用地。主干道两侧、市政设施用地及预留地、文教发展用地等重要地段不得用作合作建房。确实需要新增用地的,在经济实用房建设用地中调剂、合作建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合作建房用地实行低偿分档次批租,城市基本设施、教育、商网、人防、绿化、白蚁防治等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水、电增容及其它费用酌情减免。 
  五、合作建房单位不得以合作建房名义建商品房出售或从事其它盈利活动,也不得以全部或部分用地与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建、合建、分成等。对违反规定者,要从严处罚。市房地局要取消其合作建房资格,市规划、土地局要追缴其所免规费,处以加倍罚款,并停办其它建设项目。 
  六、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合作建房,主动提供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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