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现将建设部房地产业司95建房产字第26号《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转发给你们,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时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95)建房产字第26号
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常房发199545号文《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他项权证》中权利存续期间栏目的设置,兼顾了抵押权和典权的设定,此栏应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城住字第11号文的规定,以契载期限填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期限即为抵押合同中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
一、《房屋他项权证》中权利存续期间栏应以契载期限填写,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抵押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典当期限应为典房合同的出典期限。
二、注销日期,即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他项权利未依法注销之前,仍具法律效力,他项权利权利人抵押权人、典权人,下同可凭据《房屋他项权证》作为法律要件之一,依法行使他项权利。
三、他项权利灭失时,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等有关法律要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收回抵押权人所持《房屋他项权证》,注销存档,并在房屋所有权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内容摘要栏内填注登记事项。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