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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指定由外经贸部承担国外贷款招标业务的5家外贸公司和原国家经委、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的23家招标公司(名单附后)承担。其中承担国外贷款招标业务的5家外贸公司,可独立进行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另外23家招标公司要与外贸公司联合进行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
进口单位需进口规定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特定产品,可自主委托上述28家公司中的任何公司进行国际招标,任何行政事业部门不得干预。
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负责特定产品国际招标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要按国际惯例统一规范招标程序。各招标公司在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中要为进口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招标程序要公开、公正,同时注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评标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对招标、评标中的重大争议问题进行协调。
三、为方便各地区进口单位办理手续,对规定招标并经过招标的特定产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委托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核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另行通知)。
特定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结束后,进口单位凭招标公司签发的统一格式的中标通知书(格式附后),向所属地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领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各部门直属单位,经中国机电招标中心复核后,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领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四、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划分特定产品招标和审批范围的通知》(国机进管[1994]2号),规定招标的特定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通过国际招标,由进口单位按《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1.进口二手产品;
2.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出口信贷进口;
3.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
4.易货贸易及小额边境贸易进口;
5.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进口;
6.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
7.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
8.生产用进口配套零部件;
9.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进口;
10.一次进口金额小于10万美元,短期内又无法集中批量招标的。
五、对未规定必须招标的特定产品,鼓励用户自愿委托进行国际招标。除已领取进口证明的情况外,受委托的招标公司事先须征得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同意,再开展国际招标工作。招标结束后,按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领取进口证明。
六、本通知自1994年5月15日开始执行。
附件:中标通知书
附件: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
贵方对________所需设备的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设备数量
为_______。中标设备见下表。
其中需进口关键件为__________用汇______万美元。
请于_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与______签订中标设
备供货经济合同,并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中标履约保证金保函。
(招标机构名称)
(加盖招标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