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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2-08 生效日期: 1994-02-08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4]外经贸管发第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我部对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使原有的出口商品管理办法逐步完善。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已经全国对外经贸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附件 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实施以来,我国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出口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出口贸易继续保持增长。为了使我国的出口贸易管理制度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规范的需要,根据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决定,必须对现行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作进一步改革。 
  一、现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出口管理体制作了较大改进,取消了出口商品的分类,改为少数商品由国家组织有关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国家管理的商品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二是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及出口额大、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或国外要求我设限的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三是国外对我实行配额限制的商品,继续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四是对一些重要的名、特、优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 
  在配额分配和许可证管理上,将大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 
  但是,由于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督措施尚未及时跟上,在配额许可证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目前在配额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口配额管理办法不尽完善、分配不够科学、合理 
  随着我国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经营单位和经营渠道的增多,使大量的出口企业争抢有限的出口配额。尽管外经贸部对配额分配、管理作了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在执行中掌握的标准不一。一些地方外贸管理部门对有些商品的配额分配采取“撒胡椒面”的办法,分配过于分散。有些地方甚至违反有关规定,把配额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这些做法不仅使出口形成不了规模效益,而且易引起恶性竞争,还会带来许多不正之风;在国外则扰乱了市场,不能建立稳定的出口渠道。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不仅经营单位和出口价格难以协调,出口数量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而且经济效益将会继续下降。还有些地方自行制定了一些不符合全国配额管理规定的分配配额的办法,使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受到干扰。 
  部分实行单一市场配额管理的商品漏洞较多。一些换汇成本低、高盈利的出口商品,虽然国家对主销市场实行配额管理,但一些企业通过其它市场转口,冲击了主销市场,致使出口价格大幅度下跌,严重影响管理效果。特别是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于没有总量控制,一些发证机关缺乏对市场情况的了解,过量发放许可证;加上一些地方和单位受局部利益的影响,随意发证,导致这些商品的出口秩序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混乱。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无论是在许可证管理,还是在配额分配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有些发证机构以支持企业出口为名,超配额、或无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在管理上缺乏科学、严密的检查和监督措施,配额分配方案的抄报、定期检查及各种管理信息反馈不及时,管理部门之间缺少配合和制约措施,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外贸出口的经营秩序,成为我一般现汇出口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改革 
  针对目前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凡是国家确实需要管理的商品,一定要管住,可管可不管的可以放开。为此,对现行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要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出口计划配额管理办法 
  目前,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商品为38种,商品目录、品种,原则上暂不调整。 
  计划配额的分配,除少数商品试行有偿招标外,其它商品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待有偿招标工作取得经验后,再扩大或调整招标商品范围。 
  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的商品,每年出口数量确定后,由外经贸部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以及中央部门所属外贸(工贸)公司具体执行。 
  计划配额商品中的大豆、玉米、茶叶、煤炭、钨、锑、原油、成品油、棉花、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等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仍由国家组织实行联合统一经营。其它商品由经国家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有关外贸(工贸)公司、有自产产品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经批准立项有该项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特别重要的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都要制定经营管理规定,现包括大米在内的9种商品的规定已下达实施,尚有大豆、两纱两布、蚕丝、坯绸等商品的经营规定要尽快制定下达。 
  (二)改进和完善主动配额的管理办法 
  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商品的数量原则上不作调整,仍为54种,但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少数品种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单一市场配额改为总量控制下的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堵塞只对单一市场实行配额管理存在的漏洞。 
  主动配额的分配,除少数商品试行有偿招标外,其它商品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试行招标办法 
  有选择地对部分出口金额较大、经营单位较多、国际市场敏感的、易于发生抬价抢购、低价竞销和国外反倾销的商品,试行配额有偿招标办法。这样将使那些靠不平等竞争条件、对内抬价抢购、对外低价竞销的企业,难以为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售价,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国外反倾销投诉。 
  招标办法所依据的原则和做法主要是: 
  1、配额招标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有步骤地开展。先对部分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商品试行有偿招标,待招标工作取得经验后,不断扩大或调整。 
  2、招标工作,包括制定招标办法的实施细则、中标数量的计算和分配、市场的划分等,由招标委员会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由进出口商会负责。 
  3、招标的办法和程序是公开的,中标数量的确定,通过以客观数据为基础的数学公式计算出来,不掺杂人为因素。 
  4、招标对象: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外贸经营权、并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外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和经批准立项有该项招标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5、招标费用:配额招标费用全部用于国家发展出口贸易。 
  (四)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要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主要是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和国际公约要求管理的及需经特殊批准的出口商品。 
  2、建立严密、科学、完整的监督检查制度,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管理机关应与全国各发证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实行计算机联网,以便随时监督、核查发证机关的发证情况和企业对配额许可证的执行、出口结汇和出口价格等情况。 
  3、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对企业配额许可证执行的后期管理要法制化,要建立奖惩制度。对那些有法不依、特别是经查实,属故意超发许可证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中止或取消其发证权,并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出口协调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由进出口商会负责组织协调。各类进出口企业必须服从商会的统一协调。配额的分配和招标必须限制在商会会员企业的范围内,非会员企业无配额申请和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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