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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发展司、国家科委体改司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3 生效日期: 1993-12-03
发布部门: 外经贸部发展司国家科委体改司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贸主管司(局)、科技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经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科委: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于1993年10月16日联合发布了《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暂行办法》,现将科研院所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该说明,认真做好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的申报工作。 
  附件: 
 
 
科研院所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院所申报科技产品进出口权,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军队系统、高等院校所属科研院所分别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要求同时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申报。 
  二、科研院所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地方、各部门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科研院所,可随时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提出申请,国家科委和外经贸部视具体申报情况将分期分批进行审查、推荐和批复。 
  三、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对国家科委的审查、推荐意见或外经贸部的批复意见若有异议,可提请国家科委或外经贸部复议一次。国家科委或外经贸部在审查推荐或批复后,若发现申报材料与该院所实际情况不符时,可提出复议直至撤销原批复。 
  四、为了便于科研院所整理申请报告和各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推荐、批复工作,对申报材料的要求说明如下: 
  1.可行性报告包括: 
  (1)院所基本情况、科技优势、科研、开发和生产条件及自产产品生产能力; 
 
  (2)主要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及技术开发具有的水平; 
  (3)已开展委托代理出口的主要实绩及近二年来出口创汇的情况; 
  (4)自主开展外贸业务已具备的条件和市场预测; 
  (5)申请单位落款、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联系电话、联系人及通讯地址)。 
  2.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院所指定的外贸权拥有单位的法定名称(无论是院所本身或院所直属全民全资的公司,均须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2.本单位申请经营进出口大类商品目录及技术范围; 
  附件3.提交院所委托出口创汇的有关证明(以下材料之一即可): 
  (1)由委托代理的外贸公司(企业)出具的创汇证明; 
  (2)院所委托出口结汇单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地方外经贸厅(委、局)和科委联合行文申报或由部门科技司(局)行文申报。其中一份报外经贸部,另二份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体改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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