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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31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3]167号
  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的《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组成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市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局从本市律师中择优选荐,报市政府审核确定。 
  第三条 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根据市政府以及市长、副市长委托,主要提供下列法律帮助和服务: 
  (一)就市政府重要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市政府组织起草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三)为市政府处理有关行政纠纷、经济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提供法律帮助; 
  (四)代理市政府参加有关诉讼活动; 
  (五)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向政府工作人员讲授法律知识; 
  (六)市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由市政府向确定聘请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期与本届政府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与委托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三)就委托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四)按约定享受一定的工作补贴和报酬; 
  (五)市政府认为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政府形象和合法权益。在履行职责、承办有关委托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市政府委托权限办理委托事务; 
  (二)不得借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其他业务; 
  (三)在涉及以市政府为相对人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非经市政府同意,应当主动回避; 
  (四)对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秘密及不允许公开信息,必须严守保密义务;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推辞市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或工作不称职的,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提出解聘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政府与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系,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和帮助。 
  市司法局负责对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局。 
  第八条 关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交通、通讯补贴,应由市财政局根据受聘法律顾问的实有人数,按原规定,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核拨(检法两院及政府现职工作人员除外);代理市政府参加诉讼活动,按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工作报酬;受市政府委托外出的差旅费,由市政府法制局支付,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市政府法律顾问差旅费及代理诉讼的工作报酬等费用,应按照具体情况,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每年进行工作小结,聘任期满应当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聘任法律顾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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