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2〕外经贸财制字第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992〕外经贸财制字第238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八百元提高到一千五百元,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转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现将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提足折旧的原固定资产,作以下会计处理:
(一)冲销原固定资产及折旧帐户余额。
1、借:低值易耗品--在库
贷:固定资产
2、借:折旧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二)转为低值易耗品后,重置时无需更新改造基金,因此,需将固定基金,已形成的更新改造基金(扣除、已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部分)转作流动基金。
借:固定基金
借: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已提折旧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贷:流动基金--国家
同时,借:银行存款(从“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退出数)
贷:专项存款
(三)将原值(不是净值)采用五五摊销法,调整低值易耗品未摊销部分的价值。
1、已提折旧小于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的,将差额作摊销低值易耗品处理。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2、已提折旧大于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的,将差额作增加低值易耗品,冲减商品流通费处理。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红字)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二、对于已提足折旧、但尚可使用的原固定资产,作帐外低值易耗品管理,会计处理如下:
(一)冲销原固定资产及折旧帐户余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残值)作增加商品流通费处理。
借:折旧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贷:固定资产
(二)将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残值),已形成的更新改造基金(扣除已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部分)转作流动基金。(会计分录同已提足折旧的原固定资产)
(三)这些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其残料价值冲减当期商品流通费。
借: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红字)
三、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会计分录举例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会计分录举例
一、某固定资产原始价值1000元,已提折旧400(小于原始价值的50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转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借:低值易耗品--在库 1000
贷:固定资产 1000
同时,借:折旧 400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400
(二)借:固定基金 600
借: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300
(400--400×25%)
贷:流动基金--国家 900
同时,借:银行存款 300
贷:专项存款 300
(三)借:低值易耗品--在用 500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100
1000×50%-400)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600
二、某固定资产原始价值1000元,已提折旧600元(大于原始价值的50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转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借:低值易耗品--在库 1000
贷:固定资产 1000
同时,借:折旧 600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600
(二)借:固定基金 400
借: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450
(600-600×25%)
贷:流动基金--国家 850
同时:借:银行存款 450
贷:专项存款 450
(三)借:低值易耗品--在用 500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100
(红字)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400
三、某固定资产原始价值1000元,预计残值50元,已提足折旧950元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作帐外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借:折旧 950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50
贷:固定资产 1000
(二)借:固定基金 50
借: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712.50
(950-950×25%)
贷:流动基金--国家 762.50
同时,借:银行存款 712.50
贷:专项存款 712.50
(三)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变卖废品收回残值20元。
借:银行存款 20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20
(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