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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5-25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文号: 财商字[1992]第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七五”期间国家对外贸出口实行了一系列奖励政策,有效地调动了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外贸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现行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加以改进。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出口奖励改为由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并逐步转由企业负担。现奖有关改进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国家财政不再拨补外贸企业支付的供货出口奖励金。但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商品过程中确需支付供货出口奖励的,可继续从出口总成本中逐笔列支;如已先行提取,按收购合同确认结算后年终结余款项,应全部冲减出口成本,不得转作专用基金。 
  二、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国家财政不再拨补外贸出口奖励金,改由外贸企业从实现的年度承包留用利润(或承包留用减亏资金)中按规定的考核办法清算提取。对个别确属政策性原因造成承包留用利润严重不足的外贸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可按照“列收列支、以收定支”的预算管理原则,从本级外贸企业上缴财政的利税中酌情给预照顾。 
  为扶持外贸企业增加自我发展能力,一九九二年当年承包中央出口收汇基数内所需外贸出口奖励金,仍由财政给予补贴。 
  三、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经贸部、轻工部、纺织部(87)财商字第338号通知印发的《沿海地区设立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考虑到有关部门的要求,一九九一年国家财政再拨付一年,使用办法另行研究。所需资金在一九九二年下拨。 
  四、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其它事项,仍按财政部、经贸部(91)财商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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