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31 生效日期: 1993-12-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建房[1993]571号
  自1987年开展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以来,大多数地区基本上按照我部的规定开展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并向房屋所有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保护房产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以及城市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违背国家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规定,越权印制和发放房屋产权证,这种作法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我部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与《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为维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法规精神重申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 
  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易、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三、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四、各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规,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搞好产权的异动变更,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建立正常的产权产籍管理秩序,努力实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请各地对《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情况认真组织一次检查,如有违反规定越权印刷和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我部房地产业司。 
 
 
1993年7月3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