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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05 生效日期: 1991-03-05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1>外经贸办字第38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学会、协会、商会,各总公司,各驻外商务、经济机构,纽约中国贸易中心,迪拜长城贸易中心,西欧中国贸易中心(汉堡),拉美中国贸易中心(巴拿马),华润(集团)、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康力投资有限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进出口司和合作司,按照文件第五条的要求,研究提出意见报部领导,以便和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海外投资办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办》。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节录) 
 
 
(国发<1991>13号) 
 
  …………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 
 
 
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国内企、事业单位到海外投资办企业的情况逐年增多。其中有些项目在引进技术、提供国内短缺资源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些项目,由于对国际市场和外国法律不熟悉以及缺乏经验等原因,预期效果不明显,甚至出现企业亏损,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也在政治上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更好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到海外投资办企业主要应从我国需要出发,侧重于利用国外的技术、资源和市场以补充国内的不足,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可到海外从事一些有利于输出产品、技术、设备、劳务,并有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前提条件为:合作条件要相宜;有合理的经济效益;我方投资及其他条件要落实;必须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这项工作要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暂按以下规定试行: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三千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的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 
  三、对向外转移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和管理。其中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批准的海外投资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和管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批准的海外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并分别抄报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为了及时全面地掌握我国海外投资的情况,并为制定海外投资方针、政策和编制计划等提供重要依据,有关海外投资的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归口负责,并定期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资料。 
  五、关于编制、审批海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制定、下发。由经贸部和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海外投资办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六、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海外投资项目的财务、外汇管理;完善落实现有的外汇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注意加强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这个意见不一致的,均以这个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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