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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两纱两布出口协调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10 生效日期: 1991-01-10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1>外经贸进出发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海南经济合作厅: 
  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简称两纱两布)是我国出口的大宗商品,近一个时期,由于质量下降,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出口数量减少,价格一跌再跌,市场份额萎缩,甚至有被挤出我传统市场的危险。为了整顿出口秩序,尽快改变目前两纱两布出口面临的困难局面,特制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两纱两布出口协调管理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两纱两布出口协调管理的办法 
 
 
一九九一年一月 
 
  附件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两纱两布出口协调管理的办法 
 
  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简称两纱两布)属国家出口一类商品,按国家规定授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为进一步加强两纱两布出口的协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两纱两布的出口,在中国纱布进出口联营公司内实行联合经营、统一成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不再自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负责对外成交,并按成交合同统一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其许可证只发给有两纱两布出口经营权和出口计划的企业,并只限该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各联营公司成员按总公司成交合同和出口许可证组织出口。青纺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出口青岛市生产的两纱两布,接受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的价格协调和管理。 
  二、中国纱布进出口联营公司以外的外贸企业(经批准的三资企业除外)一律不得经营两纱两布的出口业务。 
  三、华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南光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大株式会社在内地投资的合资厂生产出口的两纱两布,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对外成交和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其它境外客商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在内地投资建立的有两纱两布出口的三资企业,严格按三资企业当年出口计划,并凭对外经济贸易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组织出口。 
  五、凡经营两纱两布出口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出口。外贸企业要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有关工厂签订协议,工厂要按协议规定生产交货。出口企业和有关工厂要共同对出口产品质量负责,对客户实行“三包”,即对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该赔的一定要赔,严重的要退货或换货。 
  六、今后对香港澳门出口成交两纱两布的作价办法,一律由暂定价改作定价。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价格等条款执行。绝不允许擅自降价。 
  七、华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南光纺织品有限公司分别为两纱两布在香港澳门总代理,负责对港澳市场、客户、价格进行管理,发挥港、澳经销渠道的作用。纱布联营公司成员都要按照共同制定的客户分类、优惠比例,帐期长短、品质差价、数量差价、市场安排等有关规定办理。绝不允许擅自降价、或者采用增加优惠比例、变动差价幅度、调整帐期长短等变相降价的作法。 
  八、中国纱布进出口联营公司成员和经批准有权出口两纱两布的三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违犯规定者,严肃处理。 
  九、授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根据本办法认真做好对两纱两布出口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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