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房市场字[1993]第359号
城近郊区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市房登记办发第14号文“关于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有关政策的几点补充意见”,本着方便群众、便于工作的精神,现就移交房地产交易档案办理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即日起凡在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涉外房产(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和中外合资企业所购房产)、军产、保密房屋、华侨公寓和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转让旧址的房产交易档案,由市场管理处移交市局产权产籍处办理登记发证。
其他由市场管理处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档案,由该处直接移交给房产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发证。
199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