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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要求,为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 
  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加快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根据辽委发〔2003〕5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已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以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建立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信用数据库与查询系统,开展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业务。 
  为确保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也要加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市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委托各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它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市担保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负责向省担保中心办理再担保业务,运作和管理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贷款担保。 
  省市两级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承担风险的省市担保基金额的比例分别全额支付。 
  二、按政策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根据中发〔2002〕12号文件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的要求,省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省级担保基金规模暂定为1.5亿元,各市担保基金规模由各市根据本地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最低限额不能少于200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需要逐渐扩大规模。担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划拨的优良资产、国内外捐赠资金及其它资金等。 
  三、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管理 
  (一)省担保中心主要对各市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支持各市扩大担保额度,不开展个案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作初期,各市担保机构实际运作的担保基金额度不足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向省担保中心申请委托运作基金,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市担保机构签订委托运作省担保基金的协议,核拨担保基金。 
  (二)担保基金要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各市担保机构要本着公平、透明的原则,经财政部门批准,选择资信度高、服务质量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协作银行确定后,担保机构应与协作银行签订协作合同,明确贷款及担保责任形式、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责任风险分担比例、信息反馈、资信评估及贷款回收代偿等内容,并在协作银行开立担保基金专户,按照协作合同确定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及协作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存入相应数额的担保基金。 
  (三)担保基金主要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四)各市担保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贸委、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银发〔2003〕21号)规定,在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向协作银行承诺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 
  (五)担保贷款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六)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中心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采取措施控制,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七)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位清偿责任,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建立上下联动的风险控制体系 
  (一)省、市担保机构按照“风险共担、以市为主”的原则,建立省市风险共担机制。对市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年度基金损失,经审核确认后,省担保中心按一定比例分担市级担保基金损失。具体参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辽宁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财办〔2003〕274号)执行。 
  (二)各市担保机构要与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的担保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层层把关,控制风险。担保机构要经常与社区、劳动保障部门互通情况,及时掌握贷款人的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三)对有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贷款担保,可以采取反担保措施,对确实无力提供反担保的贷款人,要做到事前严审、事中考核跟踪、事后监督检查。一旦发生风险,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追偿。对逾期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导致担保基金损失的,可视情况对贷款人实行追偿和贷款担保禁入制度。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超过担保基金代偿能力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五、建立完善的担保监管体系 
  (一)省财政厅负责本级担保机构和全省担保基金的监管,制定省级担保基金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市担保基金的运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的监管,制定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和考核市担保机构的运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市担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体系,规范操作,平稳运行,最大限度地防范担保风险,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四)建立报告制度。市担保机构要定期将担保基金的发放、运行、代偿等情况及时报告市财政部门和省担保中心。 
  (五)省市审计机关应依法对担保机构实施审计监督。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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