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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关于从严审批利用外资举办旧轮胎翻新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07 生效日期: 1987-04-07
发布部门: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
发布文号:
    近年来申请利用外资举办旧轮胎翻新项目的企业日趋增多,要求批准进口旧轮胎的数量也较大。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全国计划内定点轮胎翻新企业有515个,年翻胎能力已达574多万条,一九八六年翻胎约210万条,翻胎生产能力只利用了37%。目前国内新胎年产量已达1762万套,而实际需要仅1500万套左右,产大于销。 
  鉴于上述情况,请各部门严格掌握,除翻新后的轮胎全部出口的企业外,今后一般不再批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翻胎企业,也不再批准现有的合营企业扩大翻胎生产规模,增加翻胎能力。如确属技术改造项目,需报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审批。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物资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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