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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8-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民优字[2003]134号
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 
  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抚恤金标准 保健金标准 
  特等 因战 9960 2140 
  特等 因公 9800 2110 
  一等 因战 7680 1720 
  一等 因公 7550 1680 
  一等 因病 7420 1670 
  二甲 因战 3880 810 
  二甲 因公 3770 790 
  二甲 因病 3680 770 
  二乙 因战 2600 680 
  二乙 因公 2520 660 
  二乙 因病 2480 650 
  三甲 因战 1560 510 
  三甲 因公 1540 490 
  三乙 因战 1390 430 
  三乙 因公 1390 420 
 
  附件2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城镇 255 250 245 
  农村 195 190 185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780 6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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