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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制订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2-12-3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厅综合[2002]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编制、上报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规划的指导思想 
  制订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指导思想。严格掌握申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确保规划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质量。 
  二、新增典当行的数量 
  2003年度全国新增典当行户数原则上控制在200户以内。 
  三、新增典当行布局的原则 
  为使全国典当行总体布局逐步趋于合理,我委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总量、人口规模、已有户数、典当行经营绩效、规范化水平、前两年新增典当行数量及准入执行情况等因素。其中经济总量、人口规模和已有户数将作为确定各地新增典当行户数的主要依据。典当行经营绩效、规范化水平等因素将作为确定各地新增户数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地在做规划布局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先填补空白点。即优先安排有发展条件也有市场需求的空白地区,尽快填补空白。 
  (二)促进适度竞争。既要防止盲目发展,也要鼓励适度竞争。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典当行户数明显偏少的地区,可以考虑通过增设新机构来打破垄断,促进典当行提高服务水平。 
  (三)发展规模经营。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注册资本规模大的典当行;优先让有实力的大公司、大企业进入典当业;优先准许经营规模大、资金使用效率高、经济效益好、运作规范的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四)不搞平均主义。各地在具体布局时,要根据地(市、州、盟)的经济总量、经济活跃程度、人口规模、已有户数、现有典当行运作情况等,不搞平均主义,确保发展质量。 
  根据上述原则,各地应对典当行户数偏多的城市进行控制,对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已有典当行户数在15户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新增不得超过4户;已有户数在15户以上30户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新增不得超过3户;已有户数在30户以上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一般地(市、州、盟)一次新增原则上不得超过2户。 
  四、规划的内容 
  (一)制订规划的依据,包括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现有典当行布局及总体运行情况、典当业务的市场需求情况、典当行规范运作及违规处理情况等。 
  (二)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户数。 
  (三)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地区分布。 
  (四)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及拟投入(拨付)的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数额。 
  (五)拟新增典当行的股本构成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从严控制申报数量。为了便于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各地在申报数量上应按如下要求予以控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在4000亿元以上,且年底总人口在4000万人以上的,规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户;GDP在4000亿元以下,年底人口在4000万人以下,但GDP超过2000亿元或者人口超过2000万人的,规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户;GDP在2000亿元以下,且年底人口在2000万人以下的,规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户。我委将依据布局原则进行调整。 
  (二)努力提高申报质量。各地要按照《公司》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资格审查工作:对拟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2002年度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进行审查,调查其投资能力,确认其投资资格;对个人股东出资的,应当确认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防止非法集资入股;对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对于拟增设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要综合审查其注册资本数额、营业期限、经营(包括资金使用率、盈利水平、业务稳定性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对其申报资格进行确认;做好拟新增典当行资金及经营场所的落实工作,拟新增典当行的经营场所应当是一层临街的商业用房。 
  (三)请各地于2003年1月31日以前将规划草案报国家经贸委。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综合司 孙 勇 赵世堂 
  联系电话:010-63193046,63192598 
  传真:010-6319266l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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