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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查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0 生效日期: 2000-04-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4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解各地、市、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的情况,2000年1月18日至25日,我厅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南宁市等9个地级市和武鸣县等19个县(市、区)进行了重点抽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清查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从抽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对土地转让。土地炒卖的清查工作十分重视,把清查工作摆上了政府议事日程并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清查工作有关文件,组织专门的清查工作队伍,保证了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如玉林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清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防城港市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清查工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政法委书记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该市防城区还建立领导分片负责制,把清查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并签订责任状,交纳风险保证金。 
  (二)突出重点,依法清理。针对这次清查工作范围广、时间短、任务重等实际,多数市、县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采取查阅档案资料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和公路、铁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及各种农林综合开发项目用地进行排查、登记,对转让的各宗地块进行认真清理:一查土地转让是否经过批准;二查土地转让批准手续是否合法;三查有无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四查有无强行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项目开发及利用农林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从总的情况看,清查工作比较扎实,玉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百色、北流、河池市和宾阳、平果、荔浦县的清查工作扎实有效。 
  (三)处理及时,效果明显。在清查工作中,各市、县采取了边清查边处理的办法,及时处理清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转让土地行为等问题,对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也制定了处理计划。到2000年1月底止,全区清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率达50%。通过清查,有力地制止了私自转让土地、强占集体土地进行农林综合开发行为,基本查清了本区域土地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对今后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有的市、县针对清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制定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政策,如玉林市制订了《关于清理整顿用地秩序和土地市场有关问题处理的决定》和《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北流市出台了《北流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和处理程序及标准》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土地市场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清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次清查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通过抽查也发现清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有的市、县清查工作进展缓慢,清查不够全面。柳州市只进行了清查的准备工作,擅自将完成清查工作的时间延长到2000年6月底。灵山县没有按要求完成清查工作。还有个别市、县存在隐报、瞒报现象。 
  (二)不依法办事,以罚代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市、县在处理问题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存在以罚代法和越权批准、非法批准补办用地手续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违法用地,仍以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方式处理。二是应补办出让手续的没有办理或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完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补办出让手续,但有的市、县在处理私自转让土地案件时,一律在罚款后予以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有的虽然补办了出让手续,但存在没有签订出让合同、没有补交出让金、没有确定使用年限、没有进行地价评估而随意确定地价以及其他必需材料不齐全等问题。三是出台的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上林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悖。四是处理问题适用法律不当,使用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有关要求。 
  (三)个别地方存在多部门管地、批地的现象。 
  (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农林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五)有的地方法院在查封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时操作不规范,有关手续不完善,造成一些土地转让行为未能纳入正常管理范畴。 
  三、今后工作的要求 
  为确保国办发[1999]39号文件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我区土地市场管理水平,特重申如下要求: 
  (一)未完成清查工作和清查不够全面的市、县,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突击清查,并在2000年4月底前将清查结果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的未被自治区抽查的县(市、区)的清查工作进行检查,重新汇总清查工作成果,并在5月10日前将清查工作成果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严格依法管地、用地。 
  (三)要巩固清查工作成果,凡清查工作已经结束的,要迅速转入正常的地籍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使用权的动态监察和管理,坚决依法查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强行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农林项目开发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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