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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港市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土地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1 生效日期: 1999-12-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1999]20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8年10月,贵港市人民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条件,解决324国道经过市区交通拥挤问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农民集体土地227亩用于建设该市市区南环一级公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鉴于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市政府违法用地行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贵港市人民政府已作了深刻的检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向全区通报批评。希望贵港市人民政府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未批先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管理,确保我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今后不论何种非农业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凡发现未批先用土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要严格按照各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选址进行非农业建设。当前我区开展的“文明村”、“小康村”建设,原则上要利用旧村旧宅地实行改造,确需另行选址的,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建设。 
  三、各地、市、县在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来种植果树和挖塘养鱼。 
  四、要十分重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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