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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 1999-10-1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1999]151号
  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报来的《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能更好地发挥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增加我市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1999]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地税局、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希望各区、县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以保证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9年10月19日 
 
 
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一、关于单位面积应纳税额 
  按照院财税[1999]011号文件规定,我市城郊大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原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0.5-5元调整为1.5-9元;阎良、临潼两区和五县由0.2-4元调整为0.5-4元。 
  二、关于城镇土地纳税等级的划分 
  根据我市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华程度等条件,将城郊六区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八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9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5元; 
  五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4元; 
  六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3元; 
  七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2元; 
  八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1.5元。 
  阎良、临潼两区和五县的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划分见后。 
  三、调整后土地等级税额的具体规定 
  如下列各表所示: 
  西安市城郊六区土地等级税额表(附表略) 
  西安市阎良区土地等级税额表(附表略) 
  西安市临潼区土地等级税额表(附表略) 
  西安市长安县土地等级税额表(附表略) 
  西安市户县土地等级税额表(附表略) 
  西安市周至县土地等级税额表(附表略) 
  西安市蓝田县土地等级税额表(附表略) 
  西安市高陵县土地等级税额表(附表略) 
  四、其它规定 
  (一)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本方案实施后,对1999年上半年未征足的部分税款,在下半年征期内一并补征。 
  (三)本方案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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