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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0 生效日期: 1999-09-2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7年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新《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新党发〔1997〕13号),坚决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了城乡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批地、违法用地和非法进行土地交易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土地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通知》发布的迫切性、必要性。各地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认真执行自治区、地州、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是未列入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加强农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国有土地交易管理,不断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二、要加强对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把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清理工作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合实施。各地要建立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监督。 
  三、各地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务求实效,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铁路、公路沿线各类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乡镇村建设用地的非法转让、炒卖、乱搭乱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以及国有闲置土地;行政划拨土地非法转让;改变权属用途等问题的清理查处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从严查处,并向群众公布。 
  四、各地的清理工作要在1999年11月底以前完成,并将本地区清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及建设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对《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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