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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3]16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将其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从去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到党的十六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两会”,都对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再就业问题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专题研究,做出重要指示,强调抓落实,解决突出矛盾。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完成今年再就业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为使各地更好地开展再就业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对做好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做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集中力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加快推进全省的再就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清形势,迎难而上,以更大的决心、更积极的态度、更得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共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度就业和再就业目标的通知》(云政发[2003]69号)的规定,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各项工作目标。 
  二、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 
  《通知》对再就业政策制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等工作都作了明确的部署安排,各级各部门要雷厉风行,抓紧落实。 
  (一)要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速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加快发放速度,实现规范管理,确保有就业需求、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再就业优惠证》,这项工作在8月底要有较大进展,做到应发尽发。各级民政部门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要加快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各地、州、市要按《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办法。对此,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调度,分析原因,明确时限,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基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指导,引导他们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率先垂范,热情地为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人民公仆形象。要认真总结经验,对落实再就业政策做得好的先进典型,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和交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四)要加快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8月底前,全省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有实质性进展,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已经建立的地区,要重点做好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抽查摸底工作,发挥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组织服务职能,尤其是要帮助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居民解决就业问题,逐步开展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对进度较慢的地区,要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民政等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加强再就业工作的协调配合 
  各地均已成立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尽快建立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指导以及协调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要抓紧建立再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推动工作的落实。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各地级城市和有关部门8月底前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把再就业政策落实工作置于有效监督之中,增加透明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要在开发就业岗位上花大气力、下大功夫 
  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加快发展非公经济的有利时机,充分运用发展非公经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创办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要充分挖掘社区开发就业岗位的潜力,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的工作正逐步加快,各部门要为它们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搞好配套服务。通过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做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服务等措施,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特别是对“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要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开发一批适合“4050”人员特点的公益性岗位,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的政策,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承诺服务和“一站式”服务。 
  五、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宣传工作 
  各地要继续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先进事迹,宣传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事例,宣传社会各界对再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下岗失业人员树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信心,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再就业工作情况汇报,并决定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作。去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了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逐步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并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存在着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工作尚未取得明显实效等问题。当前,我国就业的压力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末缓解,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使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给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实现今年工作目标的任务相当艰巨。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净增就业800万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0万人以上(其中“4050”人员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工作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地要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关系,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各级政府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给予保证,除了非典型肺炎疫情暂时比较严重的地区外,其他地区均要按月、按季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度,落实部门责任制。 
  (二)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国务院决定建立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国资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和全国总工会组成,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难点,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更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开展。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账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通知》精神,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地级城市所有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应在6月底前制订出台,并在街道、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在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积极促进再就业出发,切实保证已经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努力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各地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2003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下达,并与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各地应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抓紧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督促各经办银行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在6月底前将担保基金落实到位,使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尽快开展起来。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的标准,细化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操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地方和企业准确执行政策。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六)各地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重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要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岗位和机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八)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要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就业。要加快研究制订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 
  (九)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这项工作要从政府、部门一直落实到基层。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十)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应按规定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六、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十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5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城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从6月份开始,劳动保障部要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和完成情况,对地方政府进行通报(对非典型肺炎疫情仍较重的地区可适当推迟)。各级政府也要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了解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国务院将在今年第三季度组织专项督查,采取地方自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督办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再就业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签认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尖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十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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