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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7 生效日期: 1996-05-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1996年1月3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开始试运行以来,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为进一步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加快利率改革,现决定取消对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而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同业拆借利率,以强化利率对市场资金供求的调节作用。 
 
  二、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 
 
  三、严禁金融机构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本辖区金融机构拆借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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