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9 生效日期: 1998-05-29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8]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予以发布,望照此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私房交易和赠与的行为。 

    第三条   私房交易和赠与时,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变更土地登记进行管理。市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私房交易和赠与行为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私房交易和赠与,应按照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内部分工,分别到所在市或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私房交易按以下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私房交易的双方持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件,到主管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领取《天津市房产交易批准通知》; 
  (二)领取《天津市房产交易批准通知》后15日内,持《天津市房产交易批准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件,到主管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私房交易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缴纳。私房每交易一次,则按前述标准缴纳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私房赠与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评估价值的1%,由赠与方或者受赠方交纳。 

    第八条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已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再退回。 

    第九条   无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件的、土地权属不清的,以及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条   私房交易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将通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住房进行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3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