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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22 生效日期: 1995-05-22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5〕12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建立粮棉油等重要物资的专项储备制度,是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军需民用、赈灾救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管理,促进储备资金实现良性循环,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5号文件《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和四总行联合下达的银发(1994)114号文件《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精神,当前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范围是:国务院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中央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脂(料)、猪肉、食糖、烟叶、羊(绒)毛等重要物资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对象 
  (一)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任务的国家储备库及有关代储库(站); 
  (二)承担国家专项储备棉花任务的国家储备库、各级棉麻公司及有关代储企业; 
  (三)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羊(绒)毛任务的省、自治区畜产公司; 
  (四)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烟叶任务的各级烟草公司; 
  (五)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猪肉任务的中国食品公司及有关的下属食品公司; 
  (六)承担国家专项储备食糖任务的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 
  (七)承担国家其他专项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条件 
  (一)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定资本金,并已办理保险; 
  (二)企业持有国家下达的专项物资储备、调拨、进口计划; 
  (三)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 
  (四)财政补贴专项物资储备的各项费用,必须足额落实,按期到位。 
  四、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原则和有关规定 
  对国家专项物资储备、调拨和进口所需资金,银行保证供应;并实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按季付息,挪用加息的信贷原则。 
  贷款期限:按储备期限掌握,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贷款利率: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贷款方式:一般采取信用(或担保)的贷款方式,并由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五、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资金清算 
  (一)国家专项储备物资调出或调入的货款结算,坚持“现货交易,钱货两清”的结算方式。 
  (二)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行系统未建立之前,货款结算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办理。 
  六、国家坟项储备贷款的基础管理 
  (一)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级代理行要深入储备企业和主管部门,掌握了解专项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调出、调入以及货款结算等情况;协调落实财政部门应拨补的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预测资金的需求,确保专项物资储备、调拨、进口的顺利进行。 
  (二)办理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必须坚持与商品库存挂钩的原则。专项储备物资库存增加(包括调入、进口、补库等),贷款相应增加;专项储备物资库存减少(包括调出、加工、销售等),贷款相应下降。 
  (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和特种储备基金要坚持分别管理,国家特种储备物资不得占用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四)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与贷款的情况,各地银行要建立相应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档案,以便逐级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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