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3]7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精神,加快我市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建设,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加快我市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工作。中央把解决好群众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看成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地政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解决好群众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建立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在基层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依托基层组织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明确指出,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各区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
二、加快推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建设进程,确保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6月底前要在街道、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省政府要求全省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建设工作。目前,我市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建设进程已经落后于全国的总体进度。各区政府要把建设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快工作进度,确保8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与市劳动、社保部门的协调。各区政府要积极主动与市劳动、社保部门协调,做好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招聘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工作。同时,要求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主动接受市、区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收集就业供求信息,开展就业援助,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和相关的社保服务等,具体职责范围由各区政府确定。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