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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度全省考选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鲁人发[2003]21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下同)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强化“逢进必考”的意识,把好国家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以更好地适应政府提速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计划今年继续为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录用部分国家公务员,并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也可参加本次招考。现将考选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男性身高不低于1.6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米; 
  (六)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68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七)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省直机关限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工作经历(2001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作单位在山东且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在职人员报考;各市可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招考范围和其他资格条件;县、乡机关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退伍战士报考。 
  根据工作需要,2003年部分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也可报考,报考省直机关的具体条件是:全国范围内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毕业生、优秀本科毕业生(或中共党员、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二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报考市、县、乡机关的具体条件由各市确定。乡镇机关的招考对象主要是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届毕业生报考市级以下单位,在山东范围内不限生源所在地。 
  报考省直机关所属基层单位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公安、司法等系统招考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各市、各部门不得对报考人员的学历性质进行限制。 
  凡入学前与具体单位签有定向、委培合同或就业协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已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含选调生),不能报考;中小学教师报考国家公务员,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各市、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打破地域限制的招考。具备条件的省、市级机关应面向全省或全市招考。 
  省直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范围为2002年以前(含2002年)由省委组织部选派到基层工作的选调生。报考条件为: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1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党委工作部门的,应是中共党员。市级以下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由各市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级以上机关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和补充工作人员的通知》(鲁组通字[2001]25号)规定自行确定。 
  二、录用计划 
  这次考选工作的重点,是为缺编较多的机关,补充部分较高文化层次的专业型、技术型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的编制,主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利于改善和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将空编较多、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部门和乡镇机关作为补充人员的重点,以改善其工作人员队伍结构;二是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按照机构改革后编制定员和职位空缺补充人员,凡满编或空编较少、以及行政职能弱化的部门,不安排录用计划;三是有利于促进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将录用计划按省、市、县、乡分别编制,以促进分流人员尽快到位,未完成分流任务的,不安排录用计划。 
  各市、各部门招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定员内、按照省统一下达的录用计划进行。 各市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录用计划和本通知规定,统一制发本市的招考简章,发布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备案。省直机关的招考简章,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发。招考简章内容包括:招考部门和职位、录用人数、资格条件、报名办法、考试录取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省、市级机关招考普通管理职位工作人员的,按部门组织报考,不再分具体职位;县、乡机关相同职位,可予以适当归并,在县(市、区)范围内统一竞争;专业性较强的招考职位,经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对报考人员作出所学专业方面的报考限制,不再进行专业考试。报考专业条件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并对是否允许相近专业人员报考作出规定。对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部门和职位,计划录用l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在省、市、县机关的录用计划中,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数量,原则上占录用计划的50%。各市的具体考选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备案。 
  录用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省直机关面向社会招考的报名时间为8月28-29日。报考省直机关的人员,报名时应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和报名信息卡,交一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3张,每人限报一个部门或职位。报名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25元。 (二)资格审查 
  报名时,要根据招考的范围、条件等规定,对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初审。在职人员报考的,应审查其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介绍信、参加工作或从业时间等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还应审查其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允许报考的证明材料和有关奖励证书。经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三)报名组织 
  省直机关面向社会招考人员的报名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市级以下机关的报名组织方式,由各市自行研究确定。各市要在报名结束后的3日内,将报名的有关统计数据报省人事厅。 
  省直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到所在市市委组织部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不填报具体的招考部门。报名结束后,由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审核汇总,并将《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报名统计表等材料报省委组织部。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国家公务员和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考试科目、内容和时间相同。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省和市分别阅卷。 
  省直机关的笔试时间为9月13日。上午8∶00-11∶00 申论下午2∶30- 4∶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省直部门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招考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市级以下机关的,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在合格分数线内,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普通管理职位招考的,按部门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部门和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省直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按计划录用总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并组织报考人员另行填报具体的报考部门。对报考人员达不到录用计划2倍的部门,由省委组织部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从报考人数超过录用计划2倍部门的报考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进行适当调剂。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从事机关工作必需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试题分为通用和体现部门职业特点的两部分,前者所占比例为70%左右,由省或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命制;后者所占比例为30%左右,由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命制或委托招考部门命制。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当场向报考人员宣布。每个面试考评组设考官不少于7人,具体用人单位只限1人。考官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选调熟悉面试理论、具有面试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面试开始前,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面试考官进行集中培训。省直机关的面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用人单位组织,以用人单位为主;市级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县级及以下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各市要对县级及以下机关面试主考官进行跨县(市、区)交流,有条件的市可对全部县级及以下机关面试考官进行跨县(市、区)交流。省直机关面试时间为9月27-29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 6∶00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招考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1.2倍的比例,分别确定面向社会招考和从选调生中考选进入录用考核范围的人员。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同级机关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名单,张榜公布。省直机关面试的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考核录取 
  进入考核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规定,首先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和应回避等方面情况的全面考核。如被考核人员经考核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7]63号)规定进行体检。对报考人员因考核或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应当按空缺人数从其他进入录用考核范围的人员中直接确定考核对象,经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其进行考核、体检;如经考核、体检仍有不合格者,需从其他参加面试人员中依次递补的,应报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经考核、体检合格,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省直机关面向社会考选的拟录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对拟录用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5-7天。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取通知书》,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的有关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省直机关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 
  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被确定录取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直接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被录用或录取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六、检查监督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正性,各地、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务公开,将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等情况,以张榜公布或登报公示等形式,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请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考录工作,对一些关键环节,如命题、阅卷、面试、录取等,要请纪检、监察部门重点监督。要建立健全招考录用工作的规章制度,严肃考录工作纪律。对于招考录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 
  这次考选国家公务员,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抓紧做好考选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招考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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