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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对分行清算帐户实行透支额度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3 生效日期: 1994-07-13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际部;境外分行: 
  今年以来,总行发现有的分行在总行国际业务部开立的外汇清算帐户时有发生透支和透支用款现象,有的帐户透支金额竟高达几千万美元。透支期限有的为若干天,也有的长时间透支,利用其在总行帐户进行透支长期超占总行资金。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分行清算帐户的管理,减少和防止透支现象的发生,方便各分行转付款业务的有效办理,提高资金的流通速度,保障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所开立的外汇清算帐户实行透支限额管理,明确规定每家分行的清算帐户透支授信额度为5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超过额度时,总行将拒绝受理并执行分行所有的付款指示。二级分行不得在总行帐户透支。 
  二、各分行如遇头寸不足或资金短缺时,可以按正常程序向资金处办理有关资金融通手续,不得用帐户透支手段长期占用总行资金。 
  三、因分行帐户透支达到或超过限额,总行拒付或迟付其付款指示所造成的风险和后果,一律由分行自行承担。 
  四、各分行必须加强对清算帐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核销总行发送的SWIFT对帐单,发现不清或错帐款项应立即同总行联系。 
  五、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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