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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9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去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10月,省委省政府随即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并发出了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青发[20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了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逐步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并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础工作薄弱;存在着工作进展缓慢、部门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不理想等问题。当前,我省就业的压力很大,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在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尚未缓解的同时,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显现,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的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实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责任,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给予保证。省发展计划、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建设、人行、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落实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的指导,并研究提出全省考核办法。 
  (二)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决定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人民银行、省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组成,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更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开展。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交流信息,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三)建立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评估。要认真检查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抓紧设立地方、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大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再就业情况通报制度和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月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有关部门要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帐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按统一要求确定并掌握本系统的信息报告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从今年7月份开始,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月汇总各地区、各部门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和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通报。通过按月定期通报,了解各地、各部门执行再就业政策的实际效果,合理调度工作,促进再就业工作开展。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省及西宁和其它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咨询服务的同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咨询服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四)加快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加强再就业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以及各项促进再就业的配套政策,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第一,加快制定州(地、市)配套政策。各地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具体措施和制度须在7月15日前制定并实施。第二,加快街道社区平台建设。社区工作人员除择优选聘“4050”下岗失业人员外,还要按一定比例选聘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从事社区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支持社区平台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第三,要继续强化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登记统计以及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在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定期互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兑现情况。第四,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在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积极促进再就业出发,完善服务措施,简化操作办法,切实保证已经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五)落实再就业各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省财政补助地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实行与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的办法,年底全面考核,做为下年度转移支付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一定要把再就业资金运用好,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如有挪用将如数扣回,并核减明年的补贴基数。各地应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落实再就业资金投入,不留缺口,列入州(地、市)、县(区、镇)财政年度预算,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支出。要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六)迅速解决难点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和再就业的基础工作,加快做好兑现优惠政策的审核认定等工作。财政和金融部门要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抓紧督促各经办银行按规定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迅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7月15日前确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并将担保基金落实到位,使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尽快开展起来。要结合当地实际,灵活使用小额担保贷款。可将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发放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并给予贴息。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财政、税务、经贸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的标准,细化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操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地方和企业准确执行政策。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七)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目标,确定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各地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的双重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确定了我省就业岗位开发的七个重点领域,今后要继续把就业工作的重点放到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平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岗位和机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八)积极倡导和扶持灵活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推行灵活就业政策和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加快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劳务协作,继续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就业工作,通过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巩固和扩大劳务输出。 
  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机制 
  (九)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普遍推广在公共职介机构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要加快制定并落实“一站式”就业服务的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快落实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登记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依靠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相关扶持政策,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独立经营,以创业促就业。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经贸、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一条龙”就业服务制度,为他们提供开业指导、办证服务和政策扶持服务。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重点推进社区就业和劳务派遣。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 
  (十)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就业困难的人员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辖区所有用人单位,均应如实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专业技术类的退休(职)返聘人员,如收发、门卫、清洁工等,应清岗腾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街道和社区工作机构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做到家庭状况、收人情况、技能水平、文化程度、就业愿望等清楚,并逐一建立台帐,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十一)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订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建立劳动、工商、行业主管等多部门联合行动机制,制定有力措施,重点解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以及拖欠工资问题。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十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企业和基层单位,宣传到群众,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六、巩固“两个确保”成果,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十三)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应按规定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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