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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7 生效日期: 2004-02-27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开发区等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应切实履行所属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主体职责,严格把好“五关”,严禁不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及其运作程序预先确定受让方。要坚持把是否规范操作、是否安置好职工、是否形成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资产结构和质量是否得到优化和提升以及企业是否得到发展,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标尺,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市各主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户数清理,确定改制单位,将清理结果报市国资办;与此同时,工业口清理结果报市振兴办,非工业口清理结果报市改革办。财产清查工作由市国资办负责,列入改制的单位,应全面进行财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做好企业改制的前期准备。具体要求和内容由市国资办另行布置。 
  三、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制订,也可由主管单位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纳入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转让方式、转让底价、转让信息公告等主要内容。凡涉及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必须由主管单位负责制订改制方案,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四、企业改制方案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工业口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市直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振兴办和市国资办负责制订,非工业口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市直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办负责制订,均由市政府审批。各主管单位所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主管单位负责制订,经归口系统改革办审核,由市政府授权市改革办或市振兴办负责审批。其中,评估后总资产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报市政府审批。涉及国有资产以及政府公共管理等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各主管单位应在财产清查、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结果,作为决定改制企业原经营管理者是否具备收购本企业产权资格、是否享受及享受多少奖励或折让的依据。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六、改制企业中的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原划拨土地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与市国土局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同时,就土地评估资产总额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差额部分与市国资办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签订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协议,视情况1至3年签订一次,有偿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七、各主管单位应切实承担起所属改制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管理责任,与改制后企业签订不良资产管理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办法,并报市国资办备案;或将改制企业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给市国资办指定的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处置。 
  八、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应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受让方不享受改制的奖励或折让政策,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原企业负担。《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文件下发前,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未对原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的,在国有股权转让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产权交易方式,经市改革办或市振兴办审批后,从企业国有权益中解决相关费用。 
  九、各主管单位负责拟订所属企业改制招商或产权转让信息,经市改革办或市振兴办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估后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及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其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为加大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力度,全市将视情况集中、分批发布改制企业招商或产权转让信息。 
  十、企业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十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底价,或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主管单位依据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产权交易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无形资产、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二、加强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凡改制后保留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应办理股权托管手续;原企业经营管理者按政策规定享有的奖励或折让的股权,也应办理托管手续。此项工作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档案的管理。改制企业应在改制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改制过程各项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十四、市国资办、改革办、市振兴办和市监察、审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产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的招标、拍卖、竞投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国资部门、各主管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十五、市属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各区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区县政府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意见制定办法,其中涉及到国资、劳动保障、土地、规划等市权事项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区县国有产权交易应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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