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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06 生效日期: 1989-11-06
发布部门: 保加利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和加深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和扩大国际合作,加强两部、两国驻第三国大使馆及其他有关外交代表机构间的合作和经验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一 
  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副部长在需要时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上述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 
  双方有关司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就国际关系和国际政策、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重要问题,以及在新闻、文化和领事领域内的双边合作问题进行磋商。 
  三 
  双方直接或通过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本国的内外政策和对国际重大问题的态度和立场,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在需要时,两国大使馆可请求对方外交部向其介绍有关情况。 
  四 
  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将保持经常接触,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加强交往和信息交流。 
  五 
  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保持经常接触,并在需要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六 
  双方互相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旨在发展双边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间相互了解的各项工作。 
  七 
  双方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和科技合作,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教育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和工作协议的努力。双方促进各社会政治团体、各部、各主管部门和新闻机构之间的往来与合作。 
  八 
  双方支持两国国际问题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 
  九 
  双方根据本协议派遣的代表所需国际旅费和行李费由派出国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包括住宿、用膳、医疗、交通、文娱活动等)由接待国负担。 
  十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 
  十二 
  双方在磋商期间将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佩特尔·姆拉德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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