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质技监[2002]143号
为规范集贸市场的计量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共同建立计量信誉体系,创建管理经营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展开"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活动的意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贸市场的计量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quot;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工作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各集贸市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活动。
考核工作不向企业收费,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主办者承租场地、从事批发零售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和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组成"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的考核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考核程序
第七条 申报"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制定了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并已组织实施;
(三)有负责计量监督管理与处理计量投诉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已登记造册并向辖区主管部门备案;
(五)设置了符合要求的公平称并能妥善保管、维护和定期检定;
(六)一年内未出现过严重的计量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申请"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贸市场主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基本情况介绍;
(二)《集贸市场计量管理手册》或有关规章制度;
(三)《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申报表》(附件2);
(四)《深圳?quot;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自查评审表》(附件3);
(五)《集贸市场计量情况汇总表》(附件4)。
第九条 区主管部门在收齐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规范》)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确定进行现场考核的集贸市场名单,并将审核结果和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对未通过材料审核的集贸市场,应提出改进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规范》的规定组织现场考核。
考核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原则。
现场考核应该邀请其他集贸市场的代表和消费者代表作为观察员考核活动,并收集消费者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结果经考核小组成员及观察员签字确认后,报所在辖区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区主管部门报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市主管部门的名义颁发证书、牌匾,授予"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称号。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十二条 对获得"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称号的单位,市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每6个月区主管部门应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 获得称号的集贸市场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重新颁发"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称号的集贸市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撤消其"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称号,收回证书、牌匾:
(一)量器具检定不合格率超过3%的;
(二)拒绝强制检定的;
(三)6个月内有效投诉超过5次的;
(四)公平称检查不合格的;
(五)因计量、质量、标准的行为违法被质监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市场主办者被有关部门吊销经营资格的;
(七)对日常监督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规范
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贸市场在实施科学管理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优于同业一般水平所具备的计量保证能力要求,以及在提高计量信誉度方面所应当具备的要求。
二、引用文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集贸市场计量管理监督管理办法》;
(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四)《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六)《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三、术语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
(一)集贸市场。
指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向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二)公平秤。
指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三)本规范其余术语定义,均采用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的有关定义。
四、计量保证要求
(一)计量方针、目标。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制定与市场经营宗旨相适应的计量方针、目标,并能满足计量保证体系的持续改进、维护计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易于理解和沟通的要求。
(二)领导职责。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确定计量工作的主管领导,确定计量方针目标,推动计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保资源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三)组织机构。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适合市场管理的组织机构并配备合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四)经营合同。
集贸市场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应明确有关计量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管理文件。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计量、质量管理文件并能有效贯彻执行,执行结果应有记录。
1.《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计量培训制度》;
3.《计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公平秤管理和维护制度》;
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制度》;
6.《零售商品称重监督管理制度》。
(六)计量单位。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和经营者在管理、经营活动中都应严格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计量器具配备。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和经营者应根据管理和经营的需要配备符合技术及法制要求的各种计量器具。
1.集贸市场主办者应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有关要求,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符合有关要求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2.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必须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公平秤;
3.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配备定期检定、校验合格的标准砝码;
4.集贸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应是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并满足以下条件:
(1)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2)量程的有效测量范围满足使用要求;
(3)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准确度要求应满足:最大允许误差小于或等于被检验商品最大允许负偏差的三分之一;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标志:①制造厂名称和厂址、准确度等级、最大(小)称量(Max/Min)、检定分度值(e);②法制计量管理标志: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③检定标志:检定印记(铅封)。
(八)计量器具管理。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编制计量器具一览表和周期检定登记管理卡,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检查登记和维护保养工作。
1.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对本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
2.计量器具检定。
(1)集贸市场主办者应督促集贸市场经营者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工作,并到辖区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集贸市场主办者应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公平秤及计量标准物质的定期检定工作;
(3)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其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不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3.计量器具标志管理。
对计量器具上的检定铅封和检定合格标志,应妥善维护,不得私自破坏。
4.计量器具的检查登记。
(1)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对集贸市场使用的衡器有计划地、经常性地开展自查活动;
(2)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加强对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发现计量器具失准应及时登记、封存、停用,待修理好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集贸市场经营者在使用中发现计量器具失准,应立即停用并上报集贸市场有关管理人员,待修理好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计量器具维护保养。
(1)集贸市场的主办者负责集贸市场公平秤及计量标准物质的日常保管、维护;(2)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九)计量行为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对集贸市场经营者的计量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做好相关记录。
1.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
(1)集贸市场经营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2)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2.零售商品称重监督管理。
(1)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在销售零售商品时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2)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收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收费。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4)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贸市场零售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3.日常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针对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及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使用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经营者各种计量违规行为。
(十)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做好计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包括检定记录、人员培训记录等。
(十一)计量管理目标。
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达到97%。
(十二)宣传教育。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积极宣传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集贸市场经营者及计量管理人员开展计量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