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审批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05 生效日期: 1984-09-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随着对外开放,我市与深圳经济特区的联系逐步增加,前往执行公务的人员日益增多。为严格控制去深圳的人员数量,又简化审批手续,现经市政领导同意,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严格限制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的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派人去深圳经济特区执行公务(包括检查工作、洽谈贸易、联系业务、支援建设等),由各区、县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按照国务院、中央纪委文件规定的精神,严格控制,负责审批。派人单位凭批准的审批表至市公安局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二、前往深圳的人员数量,一个单位一次一般不得超过十人。确因公务需要超过十人的,由各区、县,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三、区、县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去深圳的,需报市审批。 
  四、专程前往深圳进行参观的团、组,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 
  五、对寻找借口或未经批准而通过各种关系去深圳的人员,所在单位要令其立即返回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违法乱纪活动者,要立即查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