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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5 生效日期: 1990-08-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0)38号明传电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行情况,在总行(90)建总明电19号基础上,对有关利率问题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经商得人民银行同意,劳改劳教专项贷款利率水平仍按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规定的年息10.08%执行,贷款的贴息办法,总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2、1987年以前由我行发放的黄金专项贷款,从1990年9月21日起,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1.8%的利差给予补贴。有关贴息范围和贴息办法仍按建总函字(90)第151号文的有关内容掌握执行。 
  3、住房存贷款利率水平,总行不作统一规定,各分行可仍在存、贷款之间保持1.5‰的利差,并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4、其它贷款(会计科目478)的利率由年息10.08%下调为9.36%。 
  请各行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总行。 
  附: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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