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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就发[2003]15号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第 三十三条规定,现就“医疗补助金”具体操作应用条款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失业人员就诊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应当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确需转诊的应当事先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同意。失业人员如患急病,应就近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二、关于医疗补助金计算。对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费用标准的,由失业保险给予70%的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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