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部分调整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6 生效日期: 2004-02-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辽卫函字[2004]53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4号),省卫生厅决定部分调整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人员组成,并启用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最终鉴定工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职业病防治院。部分调整后的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式样)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 
  1、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式样)(略)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主任:梁东明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委员:孙步新、闫大伟、李作奇、孙成林、白羽、许恕中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白羽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凡、曹春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