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卫函字[2004]53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4号),省卫生厅决定部分调整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人员组成,并启用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最终鉴定工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职业病防治院。部分调整后的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式样)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
1、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式样)(略)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主任:梁东明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委员:孙步新、闫大伟、李作奇、孙成林、白羽、许恕中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白羽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凡、曹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