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药监安[2004]51号
北京同仁堂太丰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共用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的申请”收悉,鉴于你厂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为同一集团内中药制剂生产企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避免资源浪费及重复建设,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共用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车间。共用期限自2004年3月12日至2006年2月28日止。共用期间你公司应制定可控的质量标准,并按制定的标准实施现场监控严格控制质量,做好相关记录。
特此批复。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