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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执行《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30 生效日期: 1987-12-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中国银行兰州分行“关于执行《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加强外汇管理必须依靠外汇管理部门与银行共同把关,甘肃分局与中国银行兰州分行的做法值得提倡。 
 
  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中国银行兰州分行关于执行《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银汇[1987]第34号 
 
  为了加强对境内机构现汇帐户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现汇帐户的管理规定。我局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共同制定了《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办法》,现下发执行。 
 
 
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境内机构现汇帐户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境内机构开立现汇帐户的审批 
  1.凡在我省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申请开立现汇帐户,一律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凭批准证件方予开户。酒泉、天水地区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酒泉、天水分局审批,其余地区的由省分局审批。 
  2.开立现汇帐户的范围: 
  (1)经中央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接受的国外援款、捐款和赠款; 
  (2)经有关部门批准借入的国内、国外外汇贷款; 
  (3)经批准在国外发行外币债券所得的外汇; 
  (4)业务范围内的营业外汇及代收代付外汇; 
  (5)开出信用证时交付的保证金外汇; 
  (6)调剂购进的现汇; 
  (7)经批准的其它外汇。 
  3.下列性质的外汇不能开立现汇帐户: 
  (1)留成外汇; 
  (2)外贸、工贸公司的正常出口收汇; 
  (3)不属于营运性质的非贸易收汇; 
  (4)旅游宾馆饭店的客房、餐厅、车队等外汇收入; 
  (5)未经批准的捐赠外汇。 
  4.开立现汇帐户,应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单位性质、开户原因、外汇来源及币别等并附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持主管单位批件)影印本。同时根据外汇来源不同还需提供下列文件: 
  (1)捐赠外汇,应提供国外机构或个人的捐赠函件以及中央和省上有关部门的批件; 
  (2)借入国内外汇贷款应提供贷款协议或合同; 
  (3)借入国外贷款按《外债经计,监测暂行规定》办理; 
  (4)营运及代收代付的外汇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件。 
  5.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经审核,符合开户条件,在单位填报的《开立现汇帐户申请书》(一式二联)上加注意见并盖章后,一份由开户单位送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凭以开户,一份外管局留存。 
  6.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对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或经外管局批准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一律拒绝开户。对到期注销或清户的帐户,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应注销其“开户申请书”。 
  7.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都要建立开户、销户登记制度,并定期核对。 
  二、现汇帐户的收支管理 
  1.境内机构现汇帐户的收支必须符合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收支范围。 
  2.境内机构现汇帐户不得发生以下收支: 
  (1)属于其它单位的外汇收支(代收代付性质的帐户除外); 
  (2)超出本帐户使用范围的外汇收支; 
  (3)未经批准的出国费用支出; 
  (4)未经批准的国内单位之间以外币计价结算; 
  (5)未经批准的外汇券支出(旅行社综合服务费户除外); 
  (6)未经批准的调剂外汇收支; 
  (7)未经批准的借贷收入; 
  (8)未经批准的捐、赠款收入; 
  (9)套、逃汇及其它违法活动的收支。 
  3.现汇帐户的取现:境内机构在中国银行分支行、办事处开立的现汇帐户,原则上不能提取外币或外汇券现钞,如需提现,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没有外管部门批准证件,一律不支付现钞。 
  4.境内机构的现汇帐户收支范围按不同性质分别定为: 
  (1)各旅行分支社的现汇帐户仅限于境外旅游团组的费用收支; 
  (2)友谊公司、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烟草、糖酒公司、宾馆、饭店的商品部外汇券帐户的收入,仅限于其营业范围内所收的外汇券,其支出必须逐笔报外汇管理局审批。 
  (3)外运、保险等营运性质的现汇帐户,只限于其业务的正常收支,其中收入的外汇如属于利润部分,应全部结汇。 
  (4)对外承包及劳务合作公司的营运帐户。收入的外汇如属利润部分,应全部结汇,如属预收款项,开户单位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供劳务合作或承包合同,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存入。该帐户项下的支出,仅限于承包、劳务合作项下以外汇支付的各种款项和费用。 
  (5)捐赠款帐户,必须按捐赠人的意愿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用途支付。用汇单位应按正常手续,凭有关批件、合同支付外汇。 
  (6)代收代付或临时性的现汇帐户,应按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范围收付。 
  (7)外汇贷款、调剂外汇等现汇帐户都应按规定的用途支付。 
  5.凡属下列情况,均应及时向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1)存款余额超过最高限额规定的部分; 
  (2)经营所获的外汇利润; 
  (3)对限定项目或用途的现汇帐户,项目结束后,余额应全部结汇并结清帐户; 
  (4)不应列入现汇帐户的其它外汇收入。 
 
 
198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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