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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建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文件及时组织评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06 生效日期: 1986-08-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省辖市计经委: 
  1984年国务院(1984)123号文件第五十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建设银行要真正办成投资银行,积极参予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要对每个项目进行切切实实的调查研究,从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上认真加以论证,然后才决定是否贷款”。1985年7月,国务院(1985)93号文件又规定,“对经济效益差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无保障的建设项目,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对国家统一安排的建设项目,银行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由各部门进行调整”。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专业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 
  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是由建设银行组织利用各方面的存款来承担的,建设银行对这些贷款项目承担着经济责任和贷款风险,贷款项目有无偿还能力和还款期长短,直接关系到建设银行资金周转和信用的重要问题。因此,对申请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要对其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企业财务效益等进行评估。 
  关于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建设银行评估的问题,我行曾于1985年9月20日发出通知(〔85〕建总调字第九号),得到许多部门,省、市、自治区的支持。但有的部门并未把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送交建设银行评估,甚至有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未同建设银行商量,就安排了建设银行贷款。因而无从判断项目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给贷款的审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了使各级建设银行对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进行切实的评估,特作如下通知: 
  1.凡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安排的大中型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部分使用建行贷款的项目),应在立项和决策之前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送建设银行总行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分行各一份,以便各级建设银行组织项目评估。 
  2.建行贷款的大中型项目,其中有一部分投资规模大,技术经济条件比较复杂的项目,建设银行将建议项目负责单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中国投资咨询公司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后,然后再决定是否贷款。 
  3.未经建设银行或建设银行认可的咨询公司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银行不予提供贷款。 
  以上请通知建设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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