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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3-27 生效日期: 1985-03-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北京东四支行: 
  经贸部、财政部1984年10月24日(84)外经贸财经字第332号通知印发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其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建设银行办理借款业务。经与经贸部研究,现将有关代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贸部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中的人民币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以“信托资金存款”科目设“合作基金存款”户核算,并付给存款利息。汇划借款单位资金时,应减少本科目余额。 
  二、经办行根据经贸部审查同意的借款单位借款申请书、担保函后,代表经贸部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办行及借款单位各执一份,副本分送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经贸部等有关单位。 
  三、办理借款时,经贸部授权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在接到借款单位与经办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后,即可从经贸部合作基金存款户中划拨资金。对在京的公司、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根据经贸部的批准借款通知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凭借款合同将借款资金划给借款单位;对地方的公司,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根据公司所在地建设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将借款资金划给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在收到汇入资金时,在“信托资金存款”科目下,设“合作基金存款”户核算(不计息),同时按照汇入资金额,对借款单位发放贷款,此项贷款在“信托贷款”项目下设“合作基金贷款”户核算。 
  四、经办行按季度代经贸部以年费率3%向借款单位收取管理费。其中:0.2%作为经办银行手续费(逾期贷款照此办理),其余部分(即2.8%)作为经贸部管理费收入,存入经贸部的“合作基金存款户”中。外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待借款单位还清借款时,连同本金一并汇交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收经贸部“合作基金存款户”。 
  五、本通知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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