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等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31 生效日期: 1996-05-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证》等项验证收费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6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注册证》、《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检验时收取验证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每二年验证一次,每次每个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证》验证费70元。 
  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50元(含登记注册费),每年验证费70元。 
  三、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