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证》等项验证收费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6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注册证》、《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检验时收取验证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每二年验证一次,每次每个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证》验证费70元。
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50元(含登记注册费),每年验证费70元。
三、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